法律咨询热线:
136-2525-7996
首次对征地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、取消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的限制、规定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…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的决定。
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,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。已在部分地区实行多年的“三块地”改革试点,有望从试点走向全国。
在新土地管理法中,土地不能随随便便征收了,而是要遵循公共利益的前提。比如,军事外交,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、公益事业、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,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,就属于这个范围。在这些情况下,土地将按需征收。
土地被征收后,将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,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、制订区片综合地价。这就大大保障和增加了被征地农民利益。
过去,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。新土地管理法对此作了放宽,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,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、出让并可以转让、赠予、抵押使用权,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、同权同价。这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,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,而土地供应格局也将因此改变。
在宅基地方面,新土地管理法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,但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。
在新土地管理法中,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得到坚守,较好地平衡了改革与稳定、当前与长远的关系。
地 址:宿迁市洪泽湖路府苑小区B座10号(住建局对面)
电 话:0527—88082020
传 真:0527—88082053
Q Q 群:176259488